关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延期使用的通知
铁司[2019]94号
关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
行政执法监督证》延期使用的通知
铁司[2019]94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司明电[2019]47号)关于“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下发证件标准样式前,各地可通过延长原执法证件使用期限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暂持原执法证件开展执法活动” 要求,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延期使用的通知》(辽司电[2019]138号),同时综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监督证)的使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中,对已完成确认工作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其执法人员持有的执法证和监督证(有效期至2018年至2020年),将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可继续持原执法证和监督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证件有效期延长期间,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或监督证的,可以凭所属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在执法活动中向行政相对人做好说明说明工作。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工作。
四、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部门现阶段可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并申请考试,待司法部证件样式确定后,再行启动发证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铁岭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0日